如果不放下武器,繼續戰鬥,這究竟是戰俘還是戰士?敵對方究竟是對他射擊還是請他吃飯?
如果由於害怕和恐懼,放下武器停止戰鬥,舉起手來證明自己放棄戰鬥,甘做戰俘,導致己方陣地瓦解,或者攻擊失敗,戰友犧牲,這是不是恥辱?
如果高級軍官做了戰俘,向敵方說出己方的軍事秘密以求保命,算不算恥辱?
最要緊的,一個士兵/軍官拒絕投降,是否意味著他選擇繼續戰鬥?對於繼續戰鬥的敵人,對方應該有權合法予以擊斃?
至少,日內瓦公約對於狙擊手,是排除在外滴。
所以,隻要稍微追究一下細節,麥凱恩被算作英雄,實在是美國在是非/榮辱上亂搞,舉國走下坡路的陰差陽錯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