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正式對文物展開全國範圍內的登記調查。此次登記適用《古物保存法》及《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針對的是全國各省市政府所轄的“古物保存處所、保存處所保存之古物、從未舉行登記之古物、新發現之古物”。
登記要求為:非私有文物“每年應將古物填具表冊”。此外,還須在細則施行後的兩個月內,按要求“造具清冊”,“連同照片一並送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登記”;私有文物則須“向地方主管行政官署登記”。若“應登記而不登記者,得按其情節輕重,施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罰款,並得責令古物所有人補行登記”。文物的登記情況需呈報教育部、內政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三處備案。
從登記要求可以看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文物法規承認文物私有,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失為該時期文物法規的一大特色。而且,南京國民政府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擬定了《古物獎勵規則》,鼓勵人民捐贈文物。
根據規定,可以申請文物獎勵的有:1、“報告國有古物之發現者”2、“捐贈私有古物歸公有者”3、“寄存私有古物於中央或省市政府直轄的學術機關研究,及長期陳列者”。
怎麽給予獎勵呢?首先,提交申請。申請人將填寫的“聲請書”,呈請內政部,交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核辦。其次,鑒定、評估捐贈文物。對捐贈文物的鑒定,一般由委員會派員赴所在地鑒定,也可將文物送交委員會鑒定。對捐贈古物價值的評估,需由委員會聘請專家商議後,報全體會議決定。最終,審查並擬定獎勵。經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擬定獎勵金額及等級。若審查合格,呈請內政部頒給獎勵;若審查不合格,則申請無效。
對捐贈文物者的獎勵分為獎金與獎狀兩種。獎金最高一萬,獎狀分特種、甲種與乙種三等。若申請人捐贈私有文物歸公時聲明不接受獎金,且文物價值在三萬元以上的,頒給特種獎狀。同時,還按文物價值大小分等嘉獎:文物價值在三萬至十萬間,年終由委員會匯案,呈請內政部轉呈國民政府明令嘉獎;價值在十萬以上,不必等至年終,直接由委員會專案,呈請內政部轉呈國民政府明令嘉獎。
《古物獎勵規則》是以獎勵捐贈文物者為主要內容的法規,明確規定了捐贈的流程與相關的負責機關。南京國民政府希望通過此種方式,一方麵引導民眾參與保護古物的工作,另一方麵盡可能統計、收回部分文物,進而增強民眾保護古物的意識,防止古物的盜毀流失。
但實際上,沒有多少人願意主動交出文物。不僅如此,民間私自盜掘文物的行為層出不窮。1934年11月23日,在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中,李濟、董作賓提議“近年盜掘古物案件,層出不窮,似應擇一重要地點,派員查辦,以敬其餘”,議決“公推黃委員文弼滕委員固赴河南調查安陽洛陽盜掘古物情形”。
根據南京國民政府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的決議,黃文弼、滕固於同年12月9日到達安陽,先與中央研究院發掘團李濟、梁思永先生詢問盜掘情形,再與該區行政督察專員兼安陽縣長方策約談,要求視察盜掘區域,並請縣署派一人同去,雙方約定第二天前往實地考察。
12月10日,黃文弼、滕固、李濟、梁思永、張韶華,由“冠帶巷出發,往北,渡恒水,往西,往北,至紗廠,己間有盜掘痕跡,仍西偏北行,曆大司空村,小司空村,武官村,沿途盜掘坑穴,遍地皆是。雖未詳查數目,以目所視,不舍數百處……”。並“以豫省安陽縣盜掘案件一覽表一件,計自二十二年二月起至上年十二月止,競達六十三起之多,殊駭聽聞”。
除視察盜掘區域的情況外,還與當地的地方官員進行了談話。當地官員認為當地民眾惟利是圖,即便縣政府主張嚴辦,但苦於沒有法律上的證據,難以嚴厲懲治。遇該地記者訪問,談及文物盜掘情形。記者稱:
“此地盜掘古物,似極有組織,每次盜掘,自區保長以下,無不預聞者。其分潤辦法,地主二成,盜者三成,區保長亦各有成分。如盜眾私自發掘不得區保長同意,則告官充公。如共同盜掘,而被官廳察覺,則推派一人坐牢,大家供給生活費。似想掘一件古物,值價數千元。就坐一二年牢,亦不感受若何痛苦。因此,人民不畏犯法大膽妄為。至於古董商,則定價購物,運至北平、天津、上海等處,售與外人。有時外人亦來此地坐收。當初本地古董商,尚有忌憚,未敢公然貿易。自去年集資五千元,捐贈成立古物保存會後,彼等營業,遂毫無顧忌矣。此地民眾,大多數意見,以現在農村破產,掘售古物,救濟農村,亦未嚐不可”。
視察人員問記者“宜用何法,方可禁止”。其表示“如各地發現之古物,與其售之古董商,轉售至外人。不如由本地人集資本收買,免流落外人之手雲雲”。
通過實地調查可以發現,安陽地區文物盜掘,有較為龐大的群眾基礎,有當地官員的默許,古董商、外國人的推波助瀾的。而其古物保存會是由當地的古董商集資組建的,所陳列的文物也有部分是由古董商送陳的。這樣無疑暗示普通民眾可以私自發掘文物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