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1911-1949)和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民國時期第一階段:1911-1927
北洋軍閥政府和列強簽不平等條約不多,但是“21條”是一個對中國曆史影響深遠一個不平等條約。它使中國人民徹底覺醒。這個條約顯示了日本要獨霸中國的野心。
· 民四條約(二十一條,民國4年(1915年)5月25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京)
· 中俄蒙協約(民國4年(1915年)6月7日,中國與俄國,簽約地點:外蒙古,恰克圖)
民國時期第二階段:1927-1936
國民黨在擺平軍閥後,建立了了中央政府,在段期間在廢除列強不平等條約上做出努力, 陸續的收回很多主權,如 關稅,租界,領事審判權等等。
- 何梅協定1935年6月9日
- 秦土協定(民國24年(1935年)6月27日,中國與日本,簽約地點:北平)
但是損失是在918事變後丟掉了東北,雖然沒有簽署任何條約,這是赤裸裸的軍事掠奪。
塘沽協定,何梅協定和秦土協定是民國政府失去了對華北的控製權。
民國時期第三階段:1937-1949
1939年二戰爆發後,認為日本是交戰方,國民政府廢除了與日本的不平等條約;與英美式同盟國,英美放棄了法外治權。一下兩個條約:
·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民國34年(1945年)8月14日,中國與蘇聯,簽約地點:莫斯科)
·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民國35年(1946年)12月2日,中國與美國,簽約地點: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