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貴後人訴吳思名譽侵權案終審判決:吳思敗訴ZT

來源: 最接近太陽的人 2019-04-20 08:03:3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8885 bytes)
 
樓主:何兵Lv 10 時間:2003-12-31 09:13:00 
吳思寫了一本書,名字叫《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陳永貴先生的後人認為,該書損害了陳永貴的名譽,起訴到北京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吳思敗訴。
   我簡單地閱讀了終審判決,認為判決理由存在大問題。
   
   判決理由部分:
   本院認為,評價曆史人物應當真實、客觀。吳思撰寫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而回憶性文章係作者根據本人及當事人的回憶,對曆史事件的追記,未經考證,非權威文獻記載。因此,引用回憶性文章再創作,應對事件、人物予以評考、核實。吳思在《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中,對陳永貴的大量曆史事件予以評價,無證據證實吳思對所引用的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進行了考證。部分情節客觀上對陳永貴形象有所貶損,如“受到共產黨方麵的拘留,在村裏挨了鬥,據說還是‘五花大綁’,挨了幾拳。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長叫趙懷恩,陳永貴擔心自己過不了這一關,曾向趙懷恩托孤說......”等,造成了陳永貴的社會評價降低。原審法院確認吳思的行為已構成對陳永貴名譽的侵害,並無不當。北京青年報上訴認為報社在刊載《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之前進行了合理的審查及原判事實不清未提供證據證明。吳思關於原判認定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非權威文獻記載,無法律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為被告,無法律規定。因此,北京青年報社、吳思要求撤消原判,駁回陳明亮、宋玉林的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兵簡評:
   一、判決認為,“回憶性文章係作者根據本人及當事人的回憶,對曆史事件的追記,未經考證,非權威文獻記載。因此,引用回憶性文章再創作,應對事件、人物予以評考、核實。”
   法官大約認為,學者分析曆史事件,必須依據權威性文獻。問題在於:1、什麽是權威性文獻?誰來界定?2、學者進行思想研究包括曆史研究,采取什麽資料是學者的權力,法官有無權力決定?3、這一判決涉嫌侵犯學術自由。
   二、學者對曆史事件的分析,即使有誤,是否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此問題若作肯定回答,恐怕大家都要噤若寒蟬了。學者對曆史的考察與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考察性質上相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決定了認識錯誤的不可避免性。由此導致的司法原則應當是,法官認定事實錯誤的,法官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學者認定史實錯誤的,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學者和法官故意或有重大過失。
   對於法院實行的錯案追究製,學界和法官隊伍一片質疑聲。法官們在反對對自己進行錯案追究的同時,卻認為,他們可以對學者的學術錯誤進行“錯案追究”,真是搞笑!
   
  附北京第一中院判決書全文,請兄弟們發表高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3)一中民終字第854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青年報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白家莊東裏23號A棟。法定代表人陳星,社長。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思,男,46歲,漢族,炎黃春秋雜誌社執行主編,(住址從略)
   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北京市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高峽,北京市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明亮,男,34歲,漢族,澳大利亞成功集團董事,(住址從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玉林,女,74歲,漢族,中央辦公廳老幹部局離休幹部,(住址從略)
   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青年報社、吳思因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02)西民初字第4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思及其與上訴人北京青年報社的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莫少平、高峽(抄錄者:原文如此。北京青年報的出庭律師是賈桂茹),被上訴人陳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2年4月,陳明亮、宋玉林以北京青年報社在《北京青年報》第31版“每日連載”欄目,連載的由吳思所著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著所述的大量情節與事實不符,造成了對陳永貴名譽權的侵害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認為,書中“‘我們到了以後,劉少奇眼都不抬。’陳永貴在六年後的一次大會上說:‘但那時根本沒有考慮中央有兩個司令部。我們到了 那裏,對我就十分親熱’”;毛澤東問起陳永貴的年齡,陳永貴答道:“五十啦。”毛澤東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個大寨來很好。”陳永貴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話的意思,含糊地哼哼著點頭。後來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為自己胡亂點頭而後悔。”、“此時陳永貴像所謂的亂世英雄一樣冒出頭來,以一個長工的身份當了大寨村偽維持會的代表,後來還被迫參加了一個叫‘興亞會’的日偽特務外圍組織”、“陳永貴說,他問明了誰掏錢買酒買肉供他周旋之後,便痛痛快快地答應下來,幹起了維持會。”、“當年陳永貴的‘維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萬丈深淵上走鋼絲。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樓,打點著來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隊’,一方麵糊弄著狗*日的別殺人,一方麵又盡量小心地給八路軍幹點事幫幫忙。1943年,陳永貴終於出了岔子,他在送糧問題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來痛打一頓,關進了‘留置場’。日本人的留置場就是監獄或拘留所,其在昔陽的名聲極為可怖。進了留置場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練槍刺,是個極其凶險的地方。這一年陳永貴28歲,已經結婚兩年,並得了一個兒子陳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壞了,求村裏的富戶掏錢,又托關係又送禮,折騰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將陳永貴保了出來。陳永貴揀了一條命,也明白了亂世出頭容易掉腦袋的道理,出來後便辭了職,死活也不幹了。日本投降之後,昔陽成了共產黨的天下,全縣掀起了土改運動和反*奸複仇清算血債的群眾運動。當年與日本人有染的人個個受審,人人過關,不少給日本人幹過事的人被人們用石頭砸死。陳永貴自然也躲不過這場審查。這次他又受到共產黨方麵的拘留,在村裏挨了鬥,據說還是“五花大綁“,挨了幾拳。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長叫趙懷恩,陳永貴擔心自己過不了這一關,曾向趙懷恩托孤說:“我明珠小,托付給你,你給我招呼他長大!“當時趙懷恩替陳永貴說了好話,說日本人來了,總要有人出麵。別人不敢,他膽大,就當了偽代表。這話說得合情合理,陳永貴保住了一條命。”、“興亞會的問題,後來曾多次提起。陳永貴入黨、進中央,每個階段都鬧出過一點麻煩,不過問題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這屬於‘一般曆史問題’。“當時的張老太如日中天,相當自信,恐怕也沒有把陳永貴這位初出茅廬的後生放在眼裏。他做夢也想不到20多年之後,他將在陳永貴副總理兼昔陽縣委書記的統治下,戴著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資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著小轎車揚塵遠去,沉默了許久,轉過身來歎了一聲,對站在身後的昔陽縣農村科科長王富元道:‘哎,你看這。一個農民幹點事,上邊的領導咋重視呀。我回去也要鬧一番事業哩!’”等情節係任意編造、杜撰,對陳永貴的人格進行貶損,要求北京青年報、吳思在《北京青年報》上賠禮道歉,並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失10萬元。
   吳思辯稱,作為《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的作者,在該書寫作過程中參考了大量的曆史資料,進行了多方的采訪。書中所有情節均有相應的曆史依據,並非本人編造、杜撰的,且該書對陳永貴的曆史定位及評價均符合史實,未對陳永貴進行貶損、侮辱,沒有侵害陳永貴的名譽權,不同意陳明亮、宋玉林之訴訟請求。
   北京青年報辯稱,報社在刊載《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之前,已經獲得了作者以及出版社的授權,該書的內容是客觀、真實的,不存在作者任意編造、杜撰的情況。而且該書中沒有使用任何侮辱、誹謗性的語言,亦沒有涉及陳永貴的個人隱私,未構成對陳永貴名譽權的侵犯,不同意陳明亮、宋玉林之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後確認,死者的名譽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思所寫《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所引用的關於“陳永貴參加興亞會”一節的具體文章,均係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非權威性文獻記載,被告吳思亦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此事實的存在,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描寫客觀上對陳永貴形象有貶損,客觀上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被告吳思的行為已構成對陳永貴名譽的侵害。陳永貴現已死亡,二原告作為陳永貴的近親屬起訴,要求被告吳思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偏高,具體數額由本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被告北京青年報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時未盡到審查職責,亦應侵權後果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吳思、北京青年報社在北京青年報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陳明亮的致歉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二、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吳思賠償原告宋玉林、陳明亮精神損害撫慰金二萬元。三、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北京青年報社賠償原告宋玉林、陳明亮精神損害撫慰金二千元。四、駁回原告宋玉林、陳明亮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北京青年報社、吳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北京青年報社認為,報社在刊載《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之前進行了合理的審查,原判認定報社未盡到審查職責,事實不清,認定構成侵權的法律依據不足。吳思認為,原判認定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費權威性文獻記載,無法律依據,應追加其他作者為被告。北京青年報社、吳思要求撤消原判,駁回陳明亮、宋玉林的訴訟請求。陳明亮、宋玉林同意原判。
   經審理查明,陳明亮係陳永貴、宋玉林夫婦之子。陳永貴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等職,1986年3月26日病故。自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報》在第31版“每日連載”欄目中,開始連載吳思所著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4月23日連載中寫到:“我們到了以後,劉少奇眼都不抬。”陳永貴在六年後的一次大會上說:“但那時根本沒有考慮中央有兩個司令部。我們到了 那裏,對我就十分親熱”;“毛澤東問起陳永貴的年齡,陳永貴答道:‘五十啦。’毛澤東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個大寨來很好。”陳永貴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話的意思,含糊地哼哼著點頭。後來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為自己胡亂點頭而後悔。”、“此時陳永貴像所謂的亂世英雄一樣冒出頭來,以一個長工的身份當了大寨村偽維持會的代表,後來還被迫參加了一個叫‘興亞會’的日偽特務外圍組織”、“陳永貴說。他問明了誰掏錢買酒買肉供他周旋之後,便痛痛快快地答應下來,幹起了維持會。”、“當年陳永貴的‘維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萬丈深淵上走鋼絲。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樓,打點著來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隊’,一方麵糊弄著狗*日的別殺人,一方麵又盡量小心地給八路軍幹點事幫幫忙。1943年,陳永貴終於出了岔子,他在送糧問題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來痛打一頓,關進了留置場。日本人的留置場就是監獄或拘留所,其在昔陽的名聲極為可怖。進了留置場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練槍刺,是個極其凶險的地方。這一年陳永貴28歲,已經結婚兩年,並得了一個兒子陳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壞了,求村裏的富戶掏錢,又托關係又送禮,折騰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將陳永貴保了出來。陳永貴揀了一條命,也明白了亂世出頭容易掉腦袋的道理,出來後便辭了職,死活也不幹了。日本投降之後,昔陽成了共產黨的天下,全縣掀起了土改運動和反奸複仇清算血債的群眾運動。當年與日本人有染的人個個受審,人人過關,不少給日本人幹過事的人被人們用石頭砸死。陳永貴自然也躲不過這場審查。這次他又受到共產黨方麵的拘留,在村裏挨了鬥,據說還是“五花大綁“,挨了幾拳。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長叫趙懷恩,陳永貴擔心自己過不了這一關,曾向趙懷恩托孤說:“我明珠小,托付給你,你給我招呼他長大!“當時趙懷恩替陳永貴說了好話,說日本人來了,總要有人出麵。別人不敢,他膽大,就當了偽代表。這話說得合情合理,陳永貴保住了一條命。”、“興亞會的問題,後來曾多次提起。陳永貴入黨、進中央,每個階段都鬧出過一點麻煩,不過問題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這屬於‘一般曆史問題’。“當時的張老太如日中天,相當自信,恐怕也沒有把陳永貴這位初出茅廬的後生放在眼裏。他做夢也想不到20多年之後,他將在陳永貴副總理兼昔陽縣委書記的統治下,戴著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資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著小轎車揚塵遠去,沉默了許久,轉過身來歎了一聲,對站在身後的昔陽縣農村科科長王富元道:‘哎,你看這。一個農民幹點事,上邊的領導咋重視呀。我回去也要鬧一番事業哩!’”
   審理中,針對訴訟主張,陳明亮、宋玉林提交以下證據:
   1、《北京青年報》刊載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證明侵權事實。
   2、署名為陳明珠的證言,證明陳明珠本人並未寫過也不知道《我的父親陳永貴》一文。
   3、公證書,證明“興亞會”並非特務組織以及陳永貴在日本投降後未受過拘留。
   4、公證書,證明趙懷恩並未當過隊長,陳永貴無向其托孤,在大寨村也未受過批鬥的事實。
   5、公證書,證明趙懷恩並未當過隊長,陳永貴未在大寨村受過批鬥。
   對此,北京青年報社、吳思認為證據並未正麵回答陳永貴是否參加興亞會的問題;證人證言的資格有問題,且證言也側麵反應了陳永貴參加過興亞會;證人均未當庭作證,證言應認定無效。
   北京青年報社、吳思提交以下證據:
   1、《毛 與農業學大寨》一文,作者係1964年時任山西省省委書記的陶魯笳,該文載於《山西文史資料》1995年第5輯。
   2、《毛 宴請陳永貴》一文,載於《山西文史資料》1995年第5輯。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節的真實性。
   3、《1971年5月25日陳永貴在批陳大會上的插話》抄件,抄自昔陽縣檔案館第41號。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見劉少奇”一節的真實性。
   4、《我的父親陳永貴》一文,作者陳明珠,該文載於《山西文史資料》1995年第5輯。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偽代表”一節的真實性。
   5、《大寨內參引起的軒然大波》一文,作者係新華社高級記者範懷銀,該文載於《百年潮》1999年第3輯,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
   6、《文盲宰相陳永貴》一文,作者新華社高級記者馮東書。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
   7、《謝振華征程錄》一文,謝振華係1969年時任山西省委第一書記兼省革委會主任。證訴爭文章所提及的“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
   8、《饑餓引發的變革——一個資深記者的親身經曆和思考》一文,作者係新華社高級記者陳大斌,該文由黨史出版社出版。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張老太死因”一節的真實性。
   9、《大寨紅旗的升起與墜落》一文,作者係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二室助理研究員孫啟泰、熊誌勇,該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證明訴爭文章中所提及的“張老太死因”一節的真實性。
   10、《陳永貴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國的試驗》書稿審查意見,作者係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陳文斌。
   11、《陳永貴過關記》一文,作者係新華社高級記者範銀懷,該文載於《炎黃春秋》1999年第5期。證明訴爭文章所提及的“曾參加興亞會”一節的真實性。
   陳明亮、宋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表示內容不真實,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經庭審質證,認為公證書、《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均係合法取得,可以作為證明本案相關事實的證據。《1971年5月25日陳永貴在批陳大會上的插話》抄件其內容真實、合法,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毛 與農業學大寨》、《毛 宴請陳永貴》、《我的父親陳永貴》、《大寨內參引起的軒然大波》、《文盲宰相陳永貴》、《謝振華征程錄》、《陳永貴過關記》、《饑餓引發的變革——一個資深記者的親身經曆和思考》、《大寨紅旗的升起與墜落》、《陳永貴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國的試驗》等文均屬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非權威文獻記載,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在本院審理期間,北京青年報社、吳思提交中共中央轉發中央組織部《關於陳永貴同誌曆史問題的審查結論》的文件(1980年12月26日發)。文件指出:“陳永貴同誌在入黨前曆史上有三個問題:關於當偽代表問題、關於參加‘興亞會’的問題、關於被日偽警察逮捕問題。均在入黨前及向中央的報告中作了具體陳述,屬一般曆史問題。”
   本院認為,評價曆史人物應當真實、客觀。吳思撰寫的《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引用了大量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而回憶性文章係作者根據本人及當事人的回憶,對曆史事件的追記,未經考證,非權威文獻記載。因此,引用回憶性文章再創作,應對事件、人物予以評考、核實。吳思在《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文中,對陳永貴的大量曆史事件予以評價,無證據證實吳思對所引用的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進行了考證。部分情節客觀上對陳永貴形象有所貶損,如“受到共產黨方麵的拘留,在村裏挨了鬥,據說還是‘五花大綁’,挨了幾拳。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長叫趙懷恩,陳永貴擔心自己過不了這一關,曾向趙懷恩托孤說......”等,造成了陳永貴的社會評價降低。原審法院確認吳思的行為已構成對陳永貴名譽的侵害,並無不當。北京青年報上訴認為報社在刊載《毛澤東的農民——陳永貴》一書之前進行了合理的審查及原判事實不清未提供證據證明。吳思關於原判認定他人所寫回憶性文章,非權威文獻記載,無法律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為被告,無法律規定。因此,北京青年報社、吳思要求撤消原判,駁回陳明亮、宋玉林的訴訟請求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八十元,由北京青年報社、吳思負擔(本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八十元,由北京青年報社、吳思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農
   代理審判員 徐慶斌
   代理審判員 湯平
   2003年12月29日
 
 
 
 
  1、“因此,引用回憶性文章再創作,應對事件、人物予以評考、核實”——這個‘應對’是誰規定的?法律還是法官?他法官到底是遊戲規則的執行者還是製定者?如何判斷‘核實’是否正確呢?由當事人肯定或是否定決不能當作依據。
  
  2、“造成了陳永貴的社會評價降低”——誰來判斷這個降低或提升?用什麽標準來判斷是否降低?簡直搞笑。
  
  3、“所要求追加其他作者為被告,無法律規定”——更加搞笑!原作者可以胡說,引用作者卻不允許引用。這樣的法官真是吃*長大的。

所有跟帖: 

王清林還上電視台認罪呢。說明什麽? -桃花源主- 給 桃花源主 發送悄悄話 桃花源主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8:24:19

毛澤東的農民,題目起得好,也決定了陳大叔是HJ。因為毛澤東,在XXX的眼裏就是HJ,因為毛澤東是HJ,毛澤東的農民肯定是HJ -- 給 吾 發送悄悄話 吾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8:53:09

當然,不容置辯的邏輯推理下去,毛澤東領導下的八路軍新四軍就是HJ。再推理下去,本壇的HJ後裔真不少。 -- 給 吾 發送悄悄話 吾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8:55:47

再來一個與此互相印證的推理。陳大叔是HJ,毛澤東提拔HJ,,毛澤東因此是HJ。 -- 給 吾 發送悄悄話 吾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9:00:35

當然,不容置辯的邏輯推理下去,毛澤東領導下的八路軍新四軍就是HJ。再推理下去,本壇的HJ後裔真不少。 -- 給 吾 發送悄悄話 吾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9:01:11

毛澤東這個大HJ,領導陳大叔這樣的小HJ,含千種辛,茹萬般苦,就是為了向世人證明:我們是HJ -- 給 吾 發送悄悄話 吾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9:09:39

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桃花源主- 給 桃花源主 發送悄悄話 桃花源主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2:53:44

金敬邁內參報“所謂“一指禪”的虛偽,被告,官司在四川打,金敗訴 -立竿見影-1- 給 立竿見影-1 發送悄悄話 (221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8:59:42

我的一個朋友,上海交大金屬物理專家,改革開放後,研究開發出幾個特種合金鋼冶煉方法。後來 -欲千北- 給 欲千北 發送悄悄話 欲千北 的博客首頁 (764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09:30:55

很反感兄關於素質的論調。請兄記住:中國人的素質,就是人的素質! -大江川- 給 大江川 發送悄悄話 大江川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0:18:21

有些人從髒亂差的國度來到高大上的國度,立刻漂白就好像自己不是人似滴,成天給草民上素質課,你啥素質?:) -大江川- 給 大江川 發送悄悄話 大江川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0:21:28

實話實說,沒什麽好反感的。本壇很多人的素質就是很多中國人素質的反映。人分三教九流,好壞不同。政府提倡精神文明,就是希望 -欲千北- 給 欲千北 發送悄悄話 欲千北 的博客首頁 (48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0:42:42

你這還是反邏輯,中國人的素質,就是人的素質!人的素質,你不懂嗎? -大江川- 給 大江川 發送悄悄話 大江川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1:03:06

人的素質就是:人心有光明,內心皆有黑暗,這個素質不分國度不分人種不分你我。你不是人嗎? -大江川- 給 大江川 發送悄悄話 大江川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1:11:14

讚大江兄偉論。 -桃花源主- 給 桃花源主 發送悄悄話 桃花源主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2:41:22

大江之論不合邏輯. 人, 是比中國人更大的群. 國人素質高低不論. -不開竅- 給 不開竅 發送悄悄話 (164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4:52:43

中共中央的《關於陳永貴同誌曆史問題的審查結論》文件部分或全文,求來源 出處 -弓尒- 給 弓尒 發送悄悄話 弓尒 的博客首頁 (63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2:06:53

您想再說““哪一年中央文件有上200號的!”的笑話嗎? -蕭嵐- 給 蕭嵐 發送悄悄話 (152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4:36:20

您應當閉嘴了。共黨是個好黨,近億黨員大部分是好黨員,值得吾等草民尊重,但是,爾等紅白123是共黨裏邊的老鼠,在挖洞。 -大江川- 給 大江川 發送悄悄話 大江川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0/2019 postreply 12: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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