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認為,”既然房子是單位的,職工離職後單位收回理所當然“。這裏忽略了一個前提,俺就是單位為什麽會分給職工房子?這不是施舍,更不是恩賜,而是由於職工對該單位的貢獻。既然如此,職工如果離職,單位收回房子,但沒有給該職工做任何補償,那就是對該職工在工作期間所做貢獻的完全剝奪,因此講是不合理的。
還有,許多單位隻給男職工房子,或者隻給女職工房子,也是對另一部分職工的不公平。不過大家已經習以為常,見怪不怪罷了。
如今我們已經走出了國門,應該深刻反省那段曆史,跳出當年的思想局限和推理邏輯。
不過需要聲明,本人是那個時代和社會製度的受益者,即使如此,也不應該沾沾自喜,片麵看待此現象。
謝謝大家的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