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時代的司法是兒戲
一、根本問題:司法從屬於政治,而不是法律
毛澤東時代(尤其 1949–1976)的司法有一個根本特征:
司法不是獨立裁判機關,而是政治鬥爭工具。
具體表現為:“以階級鬥爭為綱”高於法律;政策、運動、領導人意誌高於法律條文;判案依據常常不是事實與證據,而是“政治態度”。
二、製度層麵:缺乏現代司法的基本要件
1,司法獨立不存在
法院受黨委直接領導,重大案件需“請示匯報”,結論往往先定性,再找“罪證”。
2,法律體係極度薄弱
1950年代初尚有部分成文法,1957 反右後,法律體係迅速萎縮。
文革期間基本無法律可言。
3, 程序正義被係統性否定
沒有真正的辯護權,口供(甚至逼供)遠重於證據,群眾大會、批鬥會直接替代法庭。
三、實踐層麵:
1. 定性先於審理
“反革命”“右派”“走資派”標簽一貼,司法隻是走形式。
2. 同罪不同罰,全憑政治需要
今天“革命群眾”,明天“階級敵人”,同一行為,不同政治階段判決完全相反。
3. 群眾運動直接取代司法
“群眾專政”“人民法庭”= 群眾情緒+權力默許。
四、文革時期:司法徹底崩潰
文革(1966–1976)期間:
法院、檢察院大規模停擺,公檢法被稱為“資產階級專政工具”。
判決權實質落入:革命委員會,紅衛兵組織,軍管會。
五、革命政權初期強調“階級正義”,對少數人的專政。
許多人認為:“對敵人不需要講法律”,因此司法被當作革命手段,
而不是社會運行的中性規則。這在戰爭/革命語境中能“被理解”,但在和平治理中是災難性的。
六、改革開放後的反證:官方自己也否定了那套司法
1978 年以後:重新建立法院、檢察院,強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明確提出:“不能再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這本身就是對毛時代司法實踐的製度性否定。
總之:毛澤東時代的司法不是以法治為目標的司法,而是高度政治化、工具化的“準司法體係”,在現代法治標準下缺乏獨立性、穩定性與程序正義。
當判決取決於立場而非事實,取決於運動而非法律,它就不再是司法,隻剩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