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星期以後,一天下班看見我前雨刷器夾著一個卡片,一看上麵寫:We know what you did to my car! You ran away but my car is damaged! !@#¥%%
我猜想這個車主應該也是在我同一所大學工作的,因為後來我曾經查看過周圍停車場紅色的本田轎車,找到了那兩,大概是80年代款的,前保險杠早就布滿了刮蹭痕跡,而且也沒有鬆脫跡象。我想可能人家覺得心裏不舒服,但既然沒什麽大的損失,估計也不會去報賠。
誰知道今天--9月10日了,接到一個保險公司電話,是對方的保險公司,打來問我是不是撞了人家的車,要我賠償損失。我當然否認了。我問他為什麽按他說的事故發生時間在3月,時隔半年之久才找我?他說是要找RTA查詢肇事車輛的Rego和車主信息,才能聯係到我。我問他,RTA(新南威爾士州道路交通管理局)要6個月才查到和提供給他們?他說是的。他還說對方有證人。我問他這個證人是什麽人?他說完全獨立證人,跟車主沒一點關係。我說OK,我很懷疑這件事情,因為很不符合常理。我無法通過電話說任何話。他說會先寄封信給我,關於碰撞和損失的詳細情況,然後7天之內要我答複。
說實話,我感覺很鬱悶。第一,我肯定不是故意撞車後逃跑,隻是當時確實是幾乎感覺不到的一點點碰到了,第二天查找到對方的車子也確實沒什麽“損害”。過了兩個禮拜這王八蛋寫卡片嚇我,但又不留下電話,我也無從找到對方啊。然後事過半年之久,保險公司才來找我核實索賠。所以我的直覺是,對方當時並沒有去修理或者找修理廠,而是過後不知什麽時候也可能不久又出了事,才把這個事情翻出來,想訛上我。其實如果當時我下來,可能也就是賠禮道歉就解決了,但實在太TMD累,又沒覺得很嚴重就沒停。
請筒子們站在中立的立場上幫我出出主意。對方肯定是鬼佬,從卡片的字跡可以看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