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好朋友的父母上個星期來美探親,在洛杉磯過海關時申報了所有隨身帶的10000美元現金,老人不知道攜帶的3000美元旅行支票也要申報,結果所有現金和支票被海關扣押,等候出庭裁決。谘詢了領事館,獲知如下案例:
案例1:一留學生攜帶4萬多美元現金最近在美入境時被美海關沒收扣押。當事人被告知,因其攜帶現金額度超過1萬美元且未如實申報,按美國法律予以暫時沒收,在提供法律文件證明該筆現金的合法來源並經審查屬實後方可領回。
案例2:去年10月國內一公司三名職員來美參加商務活動,部分差旅費約1.7萬美元現金由其中一人負責保管。當時三人認為這是整個團隊的活動經費,人均不超過1萬美元,遂入境時未申報,結果被悉數沒收,後經聘用律師並交納罰款後才要回。
現在的問題是:
1。這樣的案件應該找什麽律師?民法還是其他什麽法?
2。老人出了這樣的事情,不想再待在美國,可以用代理律師處理這樣的案件嗎?
3。你知道需要準備什麽證明材料準備出庭嗎?
對你的任何建議,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