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如果女方沒請律師而男方有請,法庭(法官)會要求

在女方請了律師後再審理(為保護女方權益)。我朋友的CASE 就是這樣的。但我不了解這是否是普遍情況。

我同意上麵一位朋友的意見。這個時候是應該以法律來爭得自己的最大權益(特別是女方和孩子,是受傷害的人),不要相信男方的良心了。既然他已經請了律師,就能看出他在走法律路線,你還指望他的良心幹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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