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請了律師後再審理(為保護女方權益)。我朋友的CASE 就是這樣的。但我不了解這是否是普遍情況。 我同意上麵一位朋友的意見。這個時候是應該以法律來爭得自己的最大權益(特別是女方和孩子,是受傷害的人),不要相信男方的良心了。既然他已經請了律師,就能看出他在走法律路線,你還指望他的良心幹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