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我說的不清楚,我朋友不想打官司呀。一般情況下

幼兒園會有個私了的OFFER,一般是免幾個月的學費這樣子;如果家長不想再上這個學校了,肯定就不接受了。這種情況下,幼兒園如果按規定報告自己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來INTERVIEW家長和孩子,做評估,然後提出他們的OFFER,如果家長同意,就協調了,不需要打官司呀。隻有家長不接受保險公司的OFFER,才會雙方律師出麵打官司的吧?
我們周圍以前的案例都是這樣處理的,所以我們想問的是,幼兒園不願意報保險公司,一定要律師出麵,那不就是逼人打官司,現在又沒有傷害報告,官司打不成,不就是一種推托責任的手段嗎?還有,幼兒園提供的報告,描述了尿布桌沒有安全帶(但這不違法),還有老師確實有疏忽的現實,這能夠成為他們有責任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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