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了幾個嚴重的錯誤--(1)沒有要一份書麵layoff文件。(2)在Hearing前,我給一位Board member寫信說明情況,指出計算機問題不是layoff的原因。我是在準備一些papers.但老板知道而且還幫我改語法錯誤(當然這是在綠卡矛盾之前)。我認為老板是允許,乃至支持的,因為當我的paper發表時,她還很高興。拿公司的laptop回家,是#2允許的,etc。這位先生把我的信交給了我的老板。老板明顯有了準備。在hearing中,一口咬定violate computer using policy 指的是黑客軟件和網絡crash, 其他的絕口不談。
我問了學計算機的朋友。他們說隻要更改了計算機的係統時間就可以造成那個軟件是在我在時安裝的假象。我是無法證明不是我安裝的。
看來我是凶多吉少,好多朋友都勸我退一步海闊天空。而且看老板的意思,她不贏是不會罷休的。請教老貓個問題,如果真的上訴,開庭時,我必須出庭嗎?我的新工作在TX,我無法在MA出庭。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