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起訴加拿大溫莎大學的案子判決了下來。這個判決書讓人大跌眼鏡,完全改變了我對加拿大司法的看法。
事情的起因是我為了在北美繼續我的專業工作,於2008年初申請溫莎大學的機械工程碩士學位課程。我申請的是夏季入學(五月),而學校給我的入學通知是秋季入學(九月),並附帶有在第一學期上一門英文課(EPP)的要求。這門英文課是專門針對工程碩士學生而設的,幾乎占完整個學期,以幫助學生達到完成學業的英語水平為目的,一個學期收費1500元加幣。而正常的專業學習,一個學期的收費大約2300元加幣(國內生)。
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有一位朋友的情況和我差不多,但他申請夏季入學如願以償,並無英文課(EPP)的要求。後來學校有人告訴我,因為要求我在第一學期上這門英文課,但在夏季沒有它,故讓我在秋季入學。
我不滿意這個結果。得知如果能通過一個工程學院的專門麵試,就可免除這門英文課的要求。後來我通過了這個麵試,進而得到了改為夏季入學的通知。但該通知仍然要求在第一學期上英文課(EPP)。
事情可以這樣解釋。在麵試後,工程學院已有意為我免除英文課要求,並答應給出夏季入學的通知,而研究生院在得知後不完全認同,雖然發出了夏季入學的通知,但仍然要求在第一學期上英文課。
我已知道在夏季沒有這門英文課,因此認定學校的入學通知出了差錯,當時沒有理會上英文課(EPP)的要求。而工程學院也不知這一要求,因此幫助我選定了夏季的兩門專業課。但我發現不能注冊。後來得知是研究生院在阻止注冊。我被要求通過研究生院的專門麵試後才能免除那門英文課(EPP)的要求,也就才能注冊夏季入學。不得已,我按要求參加了麵試。但結果讓人難以接受。說我的英文水平可以完成學業,但還不夠好,仍然要上那門英文課(EPP),並說因為我自己錯過了注冊夏季那門英文課的期限,因此而需在秋季學期補上。
為了繼續那兩門專業課的學習,我同意了這一要求。這樣在耽誤了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後,我總算完成了注冊,得以完成了那兩門專業課程。一門成績是A,而另一門成績是B+。
後來我專門就是否在夏季存在那門英文課(EPP)進行了調查。結果發現就是沒有,並得到了學校為這門英文課而打的教師招聘廣告。廣告中說明該課預定於2008年9月8號開課,並特別告知如學生人數不夠,該課可能取消。
我在得知這些情況後,多次與學校交涉。我告訴他們既有違約,又涉嫌欺騙,要求他們改變決定,兌現承諾,允許我在秋季注冊讀書。但他們一直拒絕我的要求,也不做任何的解釋,直至上法院。
被迫之下,我於九月初在溫莎的小爭議法庭立了案,指控學校違約和欺詐,要求立即撤消英文課(EPP)的要求,允許我注冊讀書,並賠償損失10000元加幣。我沒有請律師,自己經辦所有過程。
我認為本案的基本事實和基本的邏輯關係很清楚。我不願打這場官司,但我並不怕打這場官司。當然前提是有共同的遊戲規則。雖然雙方力量非常懸殊,但有遊戲規則,其結果還是可以預料的。
首先,我指控對方違約。校方有人告訴我英文課已經免除,這就構成了口頭承諾。而如若在庭審中證人的證詞不支持這個口頭承諾,但學校拿不出證據證明那門英文課(EPP)的存在,則在邏輯上還是可以得出對方已做出了行為上的承諾或事實上的承諾。因為他們知道在夏季沒有那門英文課(EPP),沒有免除不可能同意轉成夏季入學,而給了我夏季入學的通知已是基本事實。這樣,隻要學校拿不出證據證明那門英文課(EPP)的存在,違約的指控就必然成立,而無需顧慮證人的庭上表現。這裏就有一個基本的邏輯關係存在。
另外,我指控對方欺詐。依據司法的舉證倒置原則,學校必須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來為自己解脫。如學校拿不出證據證明那門英文課(EPP)的存在,則欺騙必然成立,而英文課的收費是1500元加幣,有經濟利益已是基本事實,這就具備了欺詐指控的要件,欺詐指控也就當然成立。這裏也有一個基本的邏輯關係存在。
這場爭吵進入司法程序後,學校並無調解之意,執意我得退讓。這樣就迫使我申請開庭。
結果庭審用了整整三天時間。庭審主要圍繞是否在夏季存在這門英文課(EPP)而展開。我對此進行了大量的陳述和提問對方三個證人。讓我吃驚的是,就在是否在夏季存在這門英文課的問題上,對方不同證人的證詞之間出現了巨大的差異。
究竟在夏季有沒有這門英文課,隻有學校方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才行,而我是不可能拿出證據來證明它的不存在。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不可能用不存在去證明,而隻能用存在去證偽。如不能用存在去證偽,則不存在命題成立。這是基本邏輯,而司法最強調邏輯。一般情況下司法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本案很明顯地不適用於這一原則,而適用司法的另一原則,就是舉證倒置原則。這一原則就來源於基本的邏輯。法官不應找我要證據,而應找被告要證據。這是基本邏輯要求他這麽做。被告要說我的指控無理,冤枉了他們,他們就得拿出他們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偽,而不是搞幾個案件利害相關人來口頭證明。要知道在法庭上摸作聖經說一個本不存在的東西存在,就有作偽證的嫌疑,應接受司法調查。否則就是對司法的褻瀆。
學校方從開始到現在,除了案件利害相關人的口頭證明外,拿不出任何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那門英文課(EPP)在夏季學期的存在。這已是本案的基本事實。一個沒有教師,沒有學生,沒有教學地點,沒有課程表,也沒有學生的注冊資料的課程,要說它是客觀存在的現實,那必定是一個騙人的把戲。
庭審於2009年3月13日下午結束,而判決於2009年4月6日做出,我是2009年4月8日收到判決書。法官判我敗訴,理由是沒有證據支持被告做出了承諾。至於什麽是證據而什麽不是證據沒有說明,證據要由誰拿出也沒有說明,而有關欺詐的指控則沒有任何的相關陳述。整個判決書沒有提及是否在夏季存在那門英文課(EPP)的事實。至於證人的證詞的巨大差異,在判決書中也沒有任何的反映。最後,判決書要求我賠償訴訟成本大約1600元加幣。
我的上訴期限正一天天地臨近,而上訴有著很多的近乎標準化的工作要做。這場遊戲已無規則可循,因此本人也已無信心玩下去。另外,本人已是另一所大學的全日製研究生,實在也無更多的精力來跟他們耗。因此,若有有能力、有信心的加拿大的法律專業人士願意相助上訴,及熱情的網友給出好的指點和建議,本人將非常感謝,而結果一定會非常有趣。
我已於2009年4月17日申請最後一天的庭審記錄,因為這天的記錄最為重要,它記錄了幾個證人的庭上表現。但我被告知要等到5月中旬才能拿到它,上訴前已不可能讀到它。
請記住,最後的上訴截止日期是五月六日。
聯係方式:dgsyx2009@yahoo.cn
在加拿大尋求司法援助-記與溫莎大學打官司
所有跟帖:
• 不明白為什麽要打這個官司 -文華西- ♀ (145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15:16:52
• 回複:不明白為什麽要打這個官司 -smalllamp- ♂ (2470 bytes) () 05/01/2009 postreply 20:24:33
• 說了你也許聽不進去,同意樓上 -splash~- ♀ (234 bytes) () 04/30/2009 postreply 05:56:37
• LZ一定要去學法律專業.千萬別學工程浪費時間(自己的和別人的). -iammadaboutu- ♂ (61 bytes) () 04/30/2009 postreply 13:32:30
• Movie: my cusin Vinny. -iammadaboutu- ♂ (0 bytes) () 04/30/2009 postreply 13:33:40
• 不同意你的說法。 -BornIn1974- ♂ (886 bytes) () 05/04/2009 postreply 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