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從法律上來講是很難說

這裏有一個對方應不應該把東西放在地上的問題。 這麽說吧,如果你知道這個東西很貴,你就不應該把它隨便兒亂擱。 尤其是放在地上,而且周圍到處都是人。 這好像有點兒不負責任。 當然了,如果對方能夠證明,在樂隊裏,大家平時都是這麽放的,那就另說了。 真的要打官司,我覺得是很難講。 很難說是完全都是一方麵的責任。 所以大家平攤損失也沒覺得不公平。

這個事情具體如何處理,那是另外一回事兒。 不能動不動就從打官司的出發點來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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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們那個州是 comparative negligence -caliber- 給 caliber 發送悄悄話 caliber 的博客首頁 (51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00:36:46

在一個 pur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州 -caliber- 給 caliber 發送悄悄話 caliber 的博客首頁 (121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00:41:10

隻有5個州是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的州 -tgifriday- 給 tgifriday 發送悄悄話 tgifriday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08:47:06

One fact is wrong -needwait..- 給 needwait.. 發送悄悄話 needwait.. 的博客首頁 (175 bytes) () 04/29/2009 postreply 07: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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