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也這樣想過,從他們的角度講是這樣。這確實是beyong their control。他們offer別的apartment,我們不能接受,這個可能還不是最要緊的,因為畢竟每個apartment還不一樣。我覺得最關鍵一點可能是他們要force him out我們沒同意,怎能忍心這樣對待一個殘疾人。但在法律上可能成了我們的問題,因為這樣能保證他們履行原來的協議。遇上這種事真是沒辦法,本來還很想要那套apartment。
照理說,誰造成了問題,誰賠償損失。不能按時搬出來,公寓方麵會多收很多錢,所以公寓方麵並不會有損失。因此,這種情況和貸款的application fee 還不一樣。
謝謝你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