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在那一天確實沒有去過機場 (實際上去機場的是我先生和我父母親), 更何來搬運行李, 所以我當即在電話裏鄭重申明此事. 保險公司的人卻一再強調他們把錄像和他們手頭的我的相片進行了匹配, 他們覺得在機場從車裏搬運行李的人就是我. 我不解的問他們, 錄像是他們拍攝的, 鑒定錄像裏的人是否是我也由他們說了算, 這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他們回答他們覺得是就可以了.
我當時就差點被氣昏過去. 我知道保險公司在裁定受保案子上向來獨斷專行, 他們拒了我的CASE, 我可以走正常的APPEAL PROCESS, 可是為何要在一個病患頭上強加一頂INCONSISTENT 的大帽子. 這對我以後的生活必將有無可估量的負麵影響. 眾說周知, 在美國無論是申請工作還是申請各類保險, 一個曾經 INCONSISTENT 的人很難通過信用調查.
本來就被病痛折磨的萬念俱灰, 現又無辜遭受誹謗, 不是看到七歲小兒稚嫩的麵龐, 真是沒有勇氣在往前走. 盼望懂法律的大俠能幫助我解答以下問題.
1. 保險公司對我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 (我們所有的通話我都有錄音)
2. 保險公司的人申明他們隻是在機場進行ACTIVITY CHECK 時, 拍到錄像. 但是細想起來, 我們那兒的國際機場每天車來車往, 他們又是如何知道我的家人會在那一天那一刻出現在機場. 答案很明顯, 他們一定是從我家的車出家門就開始跟蹤直至機場. 請問各位大俠, 這種跟蹤是否合法.
3, 我該怎樣做才能討還公道? 恢複我的清白.
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