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sharp, 想法也很正常,我想法庭也是這麽想的。
絕大多數情況下,女兒由母親主要撫養是更為適合的,但這個情況很特殊,
1。 04年離婚後母親為了最大化其經濟利益,有外公,外婆和媽媽的的一家人選擇不要3歲的女兒,讓他和失業的父親回國,外公外婆在美國帶別人的小孩掙錢。協議規定10%的探視權,她前2年完全放棄(她有綠卡,也去過中國)
2。 06年父親一個人帶小孩還全職工作,有次要出差,想請女方父照看上學一周,女方說她父母看小孩是收費的,後來男方的朋友免費照顧上學5天,女方周末接去,男方周3晚回來後,女兒已經因發燒咳嗽缺課三天,問女方有無給小孩吃藥,女方說男方留下的藥吃完了,問為何不買,女方說不知道男方會不會給回她Copay。男方當晚去Walgreen 買了退燒和咳嗽藥,第二天女兒就可以上學了。
3。 去年的感恩節周末女兒的舞蹈課加課要做公演前的彩排,母親帶女兒去了,發現加課要另外加錢,於是拉著小孩轉身就走了,老師告訴她很可惜,人都來了嗎,她說臨時有事,把小孩帶去逛商店去了。
4。最近一次,周6晚小孩眼痛的不行,她幫著看看,說是沙眼,你爸爸轉染的,不管。周一晚上父親接女兒,女兒臉色通紅,聲音沙啞,眼痛的厲害,問我什麽是沙眼,說她非常害怕會Loss Vision,父親當晚帶她看急診,醫生發現左眼視力明顯下降,(一個月前20、20,現在20,50)但說沒有沙眼,找不到原因,要父親約眼科專科檢查,第二天,專科查了還是找不到原因,但是視力已經達到20、40,有改善。
5。母親和8歲大的女兒談找男朋友的事情,並把她的多個男朋友帶回家裏,買第二套房子後則夜不歸宿(法庭說她是單身,有權這樣)。
謝謝對繼母的忠告,雖然我覺得沒有必要在這裏談到繼母,但是我可以告訴你,繼母不但接受男方的一切,對女兒視如己出,而且因為她的付出,女兒對繼母的感情多過親身母親,這是法庭都肯定了的。繼母在08年也生了一個女兒,如果隻為自己考慮,她可以勸男方回國,完全放棄大女兒,好好關注老二的成長。但是不行,兩人都舍不得老大,當心她媽媽把她給毀了,也擔心女兒恨爸爸和繼母放棄她,因為她明確的和法庭講了她更喜歡在爸爸家,對方律師也說了等小孩14歲就可以根據小孩的願望選擇了。
繼母看著她的先生受這樣的磨難很不平,所以想看看有沒辦法查女方的收入。男方很善良,他其實可以把那位現在身價過億的華裔名人曝光,因為他一直資助女方打官司,他們請了彎區最有名的律師事務所的一個律師團隊對付方男方,而男方的律師費壓力負擔越來越大。
回複:作為母親,40%的探視權不過分;作為父親,給Child Support也是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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