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自稱是學生,但有大量現金收入,離婚後4年在彎區買了2套房,首付1M,但她在法庭文件上聲稱月薪隻有1000(開支5100,其中房貸加Property Tax 就有4900),要求做工程師的前夫付小孩的撫養費。從女方提供的過去1年賬戶來看,她每月大概有15K的入款,但她對法庭說是某個華裔大老板給她的貸款,男方索要貸款資料她幾個月都給不出來,男方告到庭上,她就改口說是口頭貸款,居然法官也就認可了。辛苦打工交稅和養小孩的男方要向離婚後完全Abandon 女兒,06年開始隻探視10%的,按摩院裏做過hand job, OJ的,至今仍然和73歲的Married 華裔大老板勾搭的,擁有兩個大House的女人每月交Child Support。真是搞不懂的美國法律,越是敢撒謊的人越占便宜,太不公平了。男方來美國10年,前5年的收入養了女方一家人(她和她父母),讚的錢3分子2離婚時給了女方,後五年的讚的的錢已經一半給了律師,男方請的律師,也拿法官沒有辦法,隻是說女方太能騙人了,對男方真的不公平。
想請教老貓怎麽讓法庭確信計算女方的真實收入?老貓提到過要法庭請會計師,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嗎?(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