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A無業,股票帳號以另一方B的名義開設,即是B名下的individual account,但一直由A操作。
因這次金融危機,有一筆較大的損失,要carry forward若幹年才能消耗掉每人每年1500的capital loss deduction。
目前兩人因其他原因正在協議離婚,請教在離婚後,A是否可以split這筆B名下的capital loss算成自己的?如果是joint account應該無此問題,但當時開帳號時沒考慮這麽多。
請教離婚時capital loss carry-forward的問題
所有跟帖:
•
回複:請教離婚時capital loss carry-forward的問題
-無名氏2008-
♂
(153 bytes)
()
09/28/2008 postreply
14:15:04
•
去請教律師和會計吧,這個太專業,估計沒幾個搞得懂。
-經典評論-
♀
(0 bytes)
()
09/28/2008 postreply
22: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