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A無業,股票帳號以另一方B的名義開設,即是B名下的individual account,但一直由A操作。
因這次金融危機,有一筆較大的損失,要carry forward若幹年才能消耗掉每人每年1500的capital loss deduction。
目前兩人因其他原因正在協議離婚,請教在離婚後,A是否可以split這筆B名下的capital loss算成自己的?如果是joint account應該無此問題,但當時開帳號時沒考慮這麽多。
請教離婚時capital loss carry-forward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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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請教離婚時capital loss carry-forward的問題 -無名氏2008- ♂ (153 bytes) () 09/28/2008 postreply 14:15:04
• 去請教律師和會計吧,這個太專業,估計沒幾個搞得懂。 -經典評論- ♀ (0 bytes) () 09/28/2008 postreply 22: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