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離婚時capital loss carry-forward的問題
因一方A無業,股票帳號以另一方B的名義開設,即是B名下的individual account,但一直由A操作。
因這次金融危機,有一筆較大的損失,要carry forward若幹年才能消耗掉每人每年1500的capital loss deduction。
目前兩人因其他原因正在協議離婚,請教在離婚後,A是否可以split這筆B名下的capital loss算成自己的?如果是joint account應該無此問題,但當時開帳號時沒考慮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