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內科醫生,剛搬到一美中城市。本來已與一hospitalist公司簽約,在本市一醫院工作。醫院對我的背景調查用了兩個月。本來一切妥當,馬上準備開始了,但公司突然通知,這個醫院的hospitalist病區要關了,所以不能上班。我的合同上寫的是任何一方如果提前終止合同的話,都得提前60天書麵通知對方。現在還沒有公司的書麵通知,但合同肯定是要終止了。
這個hospitalist公司隻在本市這一家醫院有業務, 我如果去其他醫院工作,背景調查要由其他公司從新開始,還得至少兩個月。就是說接下來兩個月我就得在家作大閑人了。另外合同上明確地寫,在我離開這家公司的1年之內,不得在方圓50英裏之內從事同樣類型的醫療工作(防止競爭, 搶病人)。
現在的問題是:
1) 若現在終止合同,應該全是公司的過錯,是不是公司應該馬上付我2個月的工資。
2) 公司違約給我帶來諸多困難,是否應該付我其他賠償金?這在合同上沒有明確寫。
3) 關於防止競爭條款,是否應該作廢。應該怎麽給公司理論,才能取消該限製,以便我可以在本市其他醫院工作。
希望各位指點迷津,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