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作法是被告先存一部分錢在法庭,法官是不知道的。
I 如果我不接受這個數,法官繼續判案。3種結果:
1. 如果法官判對方賠償我多於8萬比如說8.5萬或者15萬或者更多,算我贏官司了,我可以要求對方在賠償之外再付我方律師費。
2. 如果法官判我不應該得到任何賠償--聽律師說應該沒有可能,事件發生了,我受傷了,花錢等等。
3.比較尷尬的、風險很大的一種情況,就是法官判對方賠償我的數額少於8萬。
我等於是輸官司。因為我要付對方自他DEPOSIT這一天之後所有的律師費、我方律師費,上庭費用等等,就是承擔自他DEPOSIT這一天之後所有的費用。
II. 如果我現在接受這8萬的OFFER,整個CASE 就結束了,但是我怎麽可以接受這樣的OFFER和這樣的結論呢(請看我下麵的發言)?
但是現實是殘酷的,走到現在,我已經先要付我方的律師費和MEDICAL EXAMINATION的費用、平時看病的費用,已經不堪重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