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友同居4年,生有一個孩子.有共同保稅,共同帳戶,住址,2006年CLAIM 了一次同居關係.現在同居關係還沒解除.可是他回國了2個月.在他回國這段時間,他在國內通過關係開出了單身證明,並且和另外一個女的結婚登記.我可以告他嗎,我可以爭取到什麽利益?我在加拿大,TORONTO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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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had common law relationship with yoru BF.
-Snowin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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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2008 postreply
07: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