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幾天前,我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看前方不遠處的shoulder上停了一輛警車和一輛正在吃罰單的小車。我減速從邊上開過去。但是沒一會兒,那輛警車快速鳴笛跟上來,我幹緊靠邊停下。警察過來問我:你知道為什莫讓你聽下嗎?我說:可能是超速吧。他說:No. You should change to the other lanes when you see an emergency police car. I said: there are many cars around my car. I cannot change to another lane. 可事實是我根本不知道這條交通法規。可警察說:你周圍沒有車,我看見啦。然後就開了一張罰單。 寫的是:failed to yield to stationary emergency vehicle.
我以為事情到此了解,交錢就完事了。誰知電話過去,要求我必須到法庭上陳述原因。在庭上,法官說這個case屬於輕罪,最高可罰¥500 或者在監獄呆90天,或者兩者一起。一聽如此嚴重,我就去谘詢了律師,律師說的很不清楚,她能做到的就是和對方協商,免掉我的輕罪,其他的辦不到。律師費$750.
請問老貓和各位有經驗的朋友:
1.我需要請一個律師嗎?我問的這個律師怎麽樣?
2.如果不請律師,我應該怎麽說才能減輕我的這項罪名。
3.如果有輕罪記錄,會影響我今後找工作嗎?
4.老貓,能幫我找出我犯的是哪一條哪一款嗎?
請個位不吝賜教,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