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您隻工作了兩週,所以您的公司大可說您不適任這個工作.如果您在公司多年,您或許在您所描述的情況下有一個案件.一個案例就是西北航空公司數年前將資深的空姐解職改僱用年輕的工作人員,這個案件最終能夠成案的兩個關鍵就在於當事的一方能夠建立一個有特別歧視可能的模式,同時當事的一方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在薪資的處理上確實有歧視資深員工的可能.您的情況上述兩個問題都很難建立.
(II)同時因為公司在重整,所以您進入公司後沒有重用您而閒置您是相當正常的情況,如果您的公司沒有這個問題而如此做或許您有可能可以有一些說法.
(2)任何有關勞資的糾紛,您必須證明對方確實有歧視您的情況,(言語上的,公司文化上的....)在您的情況,可能您很難說在兩週的僱用期之內可以對這個公司有相當的了解 所以您應該沒有一個很好的案件,同時您的僱用合約中應該有一個試用期的規定,所以對方在試用期之間將您解僱與法有據.
(3)您如果想要" 不反擊一下說不過去."...您最好考慮您公司未來可能採取的對應法律行為.法律訴訟不是單方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