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們的租約已經到期了,但是因為計劃買房,搬家的話至少又得簽6個月合同,所以現在的month on month 很適合我們。也跟landlord談過transfer,但是landlord要求我們60day notice,重新交deposit,交transfering fee,同時還要求至少再簽6個月合同。deposit和transfer fee 我們都可以交,但是6個月合同是我們所不願意的。同時我們也認為既交transfer fee又要求簽6個月合同不合理。交deposit和簽6個月合同已經構成了一個新合同,任何人都可以來了就簽6個月的合同,那何必還要交transfer fee 呢?
現在天天要吃安眠藥,用耳塞,時不時還得夜宿在客廳,整個人要崩潰。朋友建議file small claim, 我們於是給landlord寫了封信,說如果一周內不解決我們就要file。其實不過是想起點威懾的作用。但是landlord自始至終態度非常之差,口氣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到明天信寄出去已經一周了,看來這官司是不得不打了。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什麽樣的賠償要求是合理的?在此期間還要不要照常交房租?
2。這樣的case一般勝算有多大?最壞的結果可能是什麽?
各州的法律可能不同,我在明尼蘇達。
謝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