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MARSHALL FIELD信用卡上$21.68,後來知道所有賬單寄到了我幾年前的舊地址,也就是說直到討債公司找到我,我從來沒收到過任何賬單,也根本就完全忘記了這筆開銷(另外,後來Marshall field被MACY'S買了之後,我還用這張卡買過東西,而且有收到賬單,賬單上並沒有顯示以前所欠金額,這也是我為什麽沒有意識到我還有舊賬單沒交的另一原因。我到現在也沒想明白OLD BALANCE為什麽不ROLLOVER,找不到解釋);
2007年底,陸續收到三封討債公司的信,開始要我交90刀,後來他們自動降到50多刀。因為完全忘記了這筆開銷的任何記錄,12月底,我向他們要所有賬單的複印件;
2008年2月中旬,終於收到賬單複印件,發現最初的BALANCE隻有$21.68,所有其他的費用都是FINANCE CHARGE。於是寫信給討債公司,告訴他們我隻打算付$21.68,因為其他那些費用對我來說都不合理,我從來沒收到信用卡公司的任何賬單,我沒有理由付那些LATE CHARGE。信中我提到我會給他們30天時間,如果他們對這一金額無異議,希望他們給我書麵回信同意$21.68是最後的SETTLEMENT。如果他們不同意,也請他們回信告訴我不同意的理由。
等到3月份,30天將到,我沒收到討債公司任何消息,於是把$21.68支票寄出,並在支票上注明"cash this check constitues payment in full".
結果呢,今天收到討債公司的回信,信裏夾著我的支票。他們不肯CASH我的支票,隻是讓我再給他們打電話。之前電話都不知道打了多少回了,沒有任何進展,他們不聽我任何解釋,就是強調讓我交那50多刀,還拿COURT來說事兒。估計再打電話,還是這結果,既浪費時間,又生一肚子氣。
真的不知道該怎麽辦好了。我該不該繼續跟他們交涉呢? 如果我隻肯交這21.68,他們會采取什麽措施?有什麽這方麵的法規保護CUSTOMER的麽?請高人們給指點指點!!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