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麻州。
個人認為可以控告defamation,因為在拒絕警察介入之前,配合他們搜索,他們說,“我們認為你偷東西”,其實在他們提供不出充分證據,證明“偷”行為操作過。這個字眼對於公民而言,應該本身就是“誹謗”。
況且“誹謗”發生的地點還在超市出口,人群眾多處,我自然由於他們大聲的誹謗,“偷”這個字眼招來很多異樣的眼光。
ps:隻是關於這句話而言,如果要舉證就很難,沒有朋友在身邊,所以就沒有witness,他們的員工必然不會為我提供有利證詞。
謝謝你的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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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複:謝謝你的列舉 -foamdreamer- ♂ (347 bytes) () 02/28/2008 postreply 14: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