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走了$690,手續費是$100,因為當時支票戶口跟credit card是連在一起的,$790被轉
了之後,銀行還從credit card 轉走了$800到支票戶口,hold在那裏(原告是一家討債公司,老公到現在都不清楚欠了什麽債).事發之後,趕緊到銀行把支票戶口同credit card斷開了,這樣就不能從credit card取錢了. 當時事發突然,又不知道欠了什麽債,心想錢被對方拿走了,應該就沒事了,銀行戶口就不會凍結了.可事過3,4個月了,還是僵在那裏.今天找了個律師按銀行給我們的判決書上的律師樓電話打過去問,對方說老公還欠他們$800多塊.還說1月份老公打電話給他們答應還800多塊.1月份老公是叫過一個懂英文朋友的打過電話問過,意思問他們錢拿走了,怎麽還不解封戶口.這下可好,怎麽變成還要還他們$800多塊.看來這朋友的英文還不行.判決上上的金額是$776.22, 他們從銀行已經拿走了$690,就算還欠他們也隻是$86.22. 他們也沒說為什麽要付這800多塊,今天找得那個律師意思說對方說這麽多,就要付這麽多.我想不通,這是什麽道理.就算要付利息,幾個月的時間都不會要$800多元的利息吧.不付吧,銀行戶口裏還有$800hold在那裏,他們隨時可以取,也擔心他們說不定又把另外一個銀行的戶口給凍結了.付了,又不甘心,不知道為什麽要付這$800多塊.
請各位幫忙,這樣的事情該怎麽辦?我是很想問對方律師為什麽要多付這800多塊,判決書上就是$776.22,怎麽可能在1月份答應他們要多付這800多啊.唉,隻怪自己的英文爛啊,不能跟他們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