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多年前,剛買車注冊不到一個月,吃一罰單說是牌照已過期。顯然是登記部門手誤發錯牌。上庭,說明情況,法官當場就說the case is dismissed.這是在一中等城市,排隊約半小時,真正出庭時間也就2-3分鍾。
第二次,highway超速,在一偏遠小鎮,出庭那天總共3個被告一警方代表,俺說俺一向守紀,這是第一次吃罰單;超速現場是一長坡,俺是一時疏忽(超速的時間也就一分鍾)。法官笑笑問警官,他說的對嗎?警官說他不知道。法官就說,這次將三個點去掉,罰款由100減為38。你還有什麽要說的?俺說謝謝。完了。
第三次,大城市,闖黃燈被認為是闖紅燈。等待出庭時現場人山人海,等了兩小時法庭工作人員說,有律師的到左邊見法官,無律師的到右邊見檢方代表。俺到右邊,檢方代表直接了當地說,我們有個協議看你願不願接受:點去掉,罰款照交,不必出庭了。我說行。他拿出早就印好的協議書讓我簽字。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