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成年人性生活過程中如果女的忽然想起了一件讓她生氣的事(打個比方)忽然叫“停”,而男的沒停,算強奸嗎?
算強奸
假設我是陪審團成員之一,我就用common sense 認為她不算被強奸
一般而言,在美國陪審團決定事實(determine the question of facts),法官決定法律適用範圍(determine the question of law)。有時這之間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以至於要最高法院作出解釋。你提出這個問題可以作為一個例子說明陪審團與法官職責的區別:
在陪審團進行商議前,法官必須給出指導意見(Instruction)。如果法官預見到你所說的情況他可以給出如下Instruction:If you jury member find that the victim asked the defendant to stop during the intercourse, and the defendant refused, you must find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f rape。也就是說陪審團是事實的認定者(fact finder),他們的職責限於認定受害人有沒有叫停,而被告在知道受害者反對意見後有沒有停止。如果陪審團認定這些事實,那麽就是法官的職責來認定這是不是屬於強奸罪的範疇。所以很多案件的上訴就是基於法官所給得Instruction是否正確。
即使法官沒有事先給出明確的指導而產生了明顯有背法律的結果,例如所有證據都清楚表明一致證明女的忽然叫“停”,而男的沒停,但陪審團認為無罪, 法官可以決定重新審判。更通常的是,控方提出上訴,上級法院糾正判決或發還重審。當然這兩種情況不常見。
在某些情況下,陪審團製度並不是一個公正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