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樓主的情況是一個"有可能"的"人為疏忽"造成的問題.
並不是您所說的,所以老實說您不需要這麼"苛責"樓主.
這是不一樣的法律概念,樓主的問題與您所說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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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omai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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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2007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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