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一樣的法律概念,樓主的問題與您所說的無關

來源: 2007-08-22 08:58:2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基本上樓主的情況是一個"有可能"的"人為疏忽"造成的問題.
並不是您所說的,所以老實說您不需要這麼"苛責"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