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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車兩天內可無條件退貨,限交易金額四萬元內 向車商購買 繳75至500元不等費用 私人交易及摩托車不在此限
加州一項新法將在7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顧客若在兩天內不滿購買的二手汽車或卡車,車商必須無條件退款。
顧客若在周六買了一輛二手車,可在周一車商關門前退貨。這項新法同時規定,車商在接受退貨時,可向客戶收取75至五百元不等的費用。
這項被稱為「購車權利」的法律還包括鑑定二手車的規定,要求車商向顧客提供更詳細的書麵說明,並在調整付款時限製車商收取的費用。
該法並對買賣新車作了少許改動,規定二手車交易的金額必須在四萬元以內。私人交易、娛樂性車輛及摩托車則不在此限。
汽車可信度與安全消費者協會主席羅絲瑪麗‧莎漢說:「如果你現在買一輛二手車,必須能證明是受騙,才能退還。但有了新法令,消費者要退貨不需要有理由。」
有汽車經銷商擔心,有些無心購車的消費者可能利用這項法律。但聖他克拉拉縣一名車商則說,早已提供退貨服務,而且對經營有益。
莎漢同時提醒消費者,該法尚有「缺陷」。根據州稅務局規定,消費者若想使用退貨權,則需先購買退貨選擇。
五千元以下的二手車,須支付75元;五千元至一萬元的二手車,須支付150元;一萬元至三萬元的二手車,須支付250元;四萬元以內的車,則需支付車價的1%(約四百元)。然後,在退車時,則需另外支付75元至五百元不等的費用。
例如,若要退還一輛價值1萬5000元的二手車,須預先支付250元,購買退貨權,然後再支付250元退車費,總共支付五百元。而經銷商則必須在車退還的兩天內,退還所有購車款。
確保法律貫徹執行是州車管局的工作。目前車管局已與州消費者事務局合作,向商家與居民介紹這項法律。
州車管局主任喬治‧瓦爾德說,這項新法律是「十分重要的變革」。
【世界日報】200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