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出生的嬰兒,如果妻子拒絕承認這是配偶的子女,或是想要未經配偶同意將孩子帶到其他地方或是採用任何非醫師建議的方式生產,其合法的配偶(甚至於提供醫療的醫師)基於保護未出生嬰兒的考量,(至於是否配偶為子女的合法父母,這有待於孩子出生之後在經由科學的方式來決定)都能夠要求當地法院的法官出具緊急保護令,由法院接管未出生孩子的監護權,這時候法管有權決定母親應該留在何處待產,因此並不是母親可以自行決定您要怎樣做就可以的,這在過去的許多案件上都有明確的判例,(如果您有興趣不妨到當地法院的圖書館自行查閱)所以,老實說您的建議並不是最適當的處理方式。
同時老貓必須明白的指出,這個案件要如何處理恐怕隻能由樓主夫婦雙方自己決定如何處理,任何"有創意性"的建議,不論您的用心是多良善,在樓主這麼煩悶的心態下可能是弊多於利,老貓實在希望您能考慮到這一點,中國有一句古話,
"隔行如隔山",老貓真的希望您能慎思這句話,如果老貓之言,閣下聽後有任何不悅,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