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我買了破產房子A, 修好了賣掉,賺了些錢。為避稅,45天以內我又簽了一個破產房B的合同,30天Closing。這個房子B修好後,我能立即賣它再買一個投資房C嗎?還是我必須用它來作為出租房一段時間(如一年或兩年)後才能再賣?
2。我查了有關IRS的資料,1031Exchange報稅時要填表格8824。我試著在TaxCut填了一下,可line 15 至 line 19 出來的數據讓我混淆。如果我填的房A的價值大於房B,那麽我就有loss,而房B的Basis就是房B的房價加上loss。如果我填的房A的價值小於房 B,我就有gain,TaxCut要我再去填Schedule D,而且房B的Basis沒有變化。但是8824表上沒有任何地方可以讓我填寫我在房A上賺到的Gain。我想我肯定什麽地方理解和填錯了。請各位專家幫幫 忙,給個例子,看看line 15 到ling 18 究竟應該怎麽填才對。
在此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