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STP等專家關於1031Exchange問題

來源: 2007-03-06 00:00:0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們這裏(美國南部)有不少銀行破產房,有人買了修修後就賣。我也想試試。我做了一些研究,讀了Section 1031和Section 752, 還是有些問題搞不清楚,希望STP以及其他專家能幫助我。我的問題是:

1。如果我買了破產房子A, 修好了賣掉,賺了些錢。為避稅,45天以內我又簽了一個破產房B的合同,30天Closing。這個房子B修好後,我能立即賣它再買一個投資房C嗎?還是我必須用它來作為出租房一段時間(如一年或兩年)後才能再賣?

2。我查了有關IRS的資料,1031Exchange報稅時要填表格8824。我試著在TaxCut填了一下,可line 15 至 line 19 出來的數據讓我混淆。如果我填的房A的價值大於房B,那麽我就有loss,而房B的Basis就是房B的房價加上loss。如果我填的房A的價值小於房 B,我就有gain,TaxCut要我再去填Schedule D,而且房B的Basis沒有變化。但是8824表上沒有任何地方可以讓我填寫我在房A上賺到的Gain。我想我肯定什麽地方理解和填錯了。請各位專家幫幫 忙,給個例子,看看line 15 到ling 18 究竟應該怎麽填才對。

在此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