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有肖某這個標準在那,1) 允許我姐轉讓債權應該是公平的 2) 我另外一個姐
姐(她在地方上有工作,有房子)曾經去擔保說,隻要讓我姐出境,她可用房子擔保,
我姐按每月0.5%還給他們,分10年100%還清,我姐的清債小組不同意。其實我姐本
欠21萬,我已經給她寄了6萬去還給她的清債小組了。她們堅持我姐還要還10萬3千
元才罷修。
現在的死結在於,公安局隻聽清債小組的(一個民間組織)。隻要清債小組不點頭,
公安局就不放人。你說我姐是刑事犯罪嗎?公安局卻也不敢輕易用那罪名來告我姐。
你說我姐是民事糾紛嗎?公安局有會講所有做會都是非法集資,有犯罪的嫌疑。現
在福安市政府有規定,不受理與做會有關的案件。
我姐就是那麽無辜的,要不然她怎麽會把護照自願抵押給對方,承諾1月還一萬。她
根本沒有那經濟能力啊!!
你不用管我姐是不是最底層的人(其實很多作會的人是,她們都沒什麽錢,東家借來
借給西家而已)。世間總有公平,道理,和法律吧。
其實作會與非法集資是不一樣的。非法集資通常是說,我跟你講,你把錢借給我去
做某種生意,然後卷錢跑了。作會是30個人聚在一起,沒有人講他把錢拿去幹嘛,
出價最高,就可把錢拿走。其實在倒會風波中,犯罪的是那些卷錢跑掉的人(加重!!!!!
)其她人,包括那些債權和債務上億的會頭(假設他沒有隱瞞資產),都是無辜的。所
有參與作會的人(包括被欠錢的人)都要對作會和倒會負一定責任的。每人參加作會
都應該意識到借錢給人的風險。政府抓不到真正犯罪的人,卻隻想著安定團結。
象肖某,現在也一無所有了,她就算是本來真是她自己的房子也保不住了(不過我同
意這是應該的)。我姐有沒有隱瞞資產,一目了然,到銀行和地產局去查一下就可以
了。她真的是一無所有,隻剩那些債權擺在那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