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她真的挺可憐的,她是懷孕8個月時才知道那男的有老婆的

更可笑的是,那個老婆也是知道了我朋友和孩子的存在,才以她生的兩個孩子為條件,逼著男的去注冊結婚的。就是說,在過去的10幾年中,他們並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說的我都覺得挺複雜的,比電影還複雜。
那個老婆的優勢就是她生的大兒子,已經10幾歲了,男方家裏對這個大孫子有很深的感情,所以不可能讓那個老婆把孩子帶走的,另外當年她生下這個孩子的時候才16歲。雖說當年是她自願的,但是她現在要是要是反咬一口,那個男的還是很怕的。
目前我隻知道,男的再賣房子和生意,好像是在轉移財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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