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同意再加幾千元(低於賣方要求),賣方馬上接受了,賣方agent的經理、公司也出麵擔保這次不會再有變化。因為這次事情完全是他們理虧,如果我們告他,公司信譽不保。
房子買賣合同我沒仔細研讀,因為agent說都是固定格式,大家都這樣。但是appendum 合同我仔細看了,有單身老貓說的雙方犯錯,合同無法執行一款。從合同字麵上看,雙方已簽字生效,已具有約束力。但正如老貓說的,告起來不見得會贏。
商店物品標價不是一個offer,客戶check out時由客戶出的offer商家有權不接受。這和房子的listing價格一樣,賣主有權接受任何一個offer。但是如果賣主在我們的offer上簽字接受了,合同就已成立。為什麽老貓說我們還在討價還價的階段呢?
至於duress,就帶點主觀臆斷,也是律師最容易鑽空子的地方。我們說保留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這樣算是duress嗎?他如果沒錯,為什麽還要怕法律追究?我們自始至終都沒和賣方見過麵或是通話(有過幾次衝動,幸虧沒貿然行事),會有怎樣的把柄留下?
法律是道德規範的上層建築(個人理解,不一定對),西方社會有健全的信用製度,這也是文明的支柱,沒有信用,就談不上business。我們出的價格也相當合理,不是故意出低價騙賣方賣房子給我們,我們也沒有這樣的本事。對方agent沒有盡到due dilligent,賣方簽字時不細讀合同(特別是價格一條是major的條款,不是fine print),這都不是我方的錯,不應該由我承擔他們的損失。賣方房子的base很低,隻有房價的10%,扣除commission還淨掙70萬,還要為這幾千元出爾反爾,這我才覺得是真正不值得的事。
可恥的自有他人在,不是那些掙血汗錢,遵法守紀,用自己的雙手建造美好家園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