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來自Nebraska,在旅管的床上被一支注射用的針管插到手指
(可能是前麵的住客吸毒後留下來,但是清理房間的工作人員沒有發現)
這位女士對Marriott提出for negligence for fear of contracting disease. Marriott moved for application of California law to the case, but the motion was denied. The jury awarded over $200,000 in damages. Marriott appealed.
但是有一點您必須了解是在加州法願的法官在回應代表Marriott的律師詢問是否加州的法律可以對這個案件有終審權的問題時,
他提出一個重點就是Under California law, the plaintiff must prove that a substance entered the body and caused a detrimental change to the body; fear that a substance has entered the body is not adequate.
(也就是說恐懼本身並不足以夠成求償的要件,但是因為這個傷害所造成的後果或是後續的傷害,原告是可以依此要求賠償)
所以這個案件應該可以對Marriott提出訴訟但是重點是必須跟據實際的傷害來求償,所以樓主的寶寶如果沒有實際上的損傷 (如生長遲緩或是有任何腦部的傷害),這都應該可以取得賠償。
一般的狀況 Marriott應該會與樓主協商一個賠償的條件而不會輕易讓這個案件上庭,同時即使這個案件上庭審理有關藥物來源的問題,老貓也不認為對方的律師會花許多時間在上麵 (電影中或許會有類似的情結,但是到達真正的法庭審判,律師辯論的重點應該是集中在是否有損失與損害的嚴重程度等問題上,針對藥物來源的問題刁難事主一方麵會激怒陪審團,一方麵與案件本身無太大關連(基本上旅館的床下有不應該存在的藥丸是不爭的事實,同時醫院中的毒物測試也應該排除是已知的任何麻醉藥品的可能,所以事主故意餵食藥物以訛詐旅館的機會也相對減小),所以一些朋友在這個問題上大作文章顯然是電影看得太多了
結論
(a)基本上這個案件如果寶寶日後的發育有任何實際的問題樓主就應該諮詢律師對旅館提出求償的告訴。
(b)"恐懼"並不構成求償的要件,實際的損害才是重點。
(c)因為這個案件使樓主的度假度不成的部份,樓主應該要求旅館負責賠償 (至少一個免費的旅館使用權是免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