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為原告,你們有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說,你們必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這個藥丸是旅店的,不是你們帶去或第三方(非旅店員工)放置在那裏的。
2.你們作為父母,對這個嬰兒有監護責任,所以說即使藥丸的出現是旅店的責任,法庭人仍然會認定父母也有失責的問題。Torts是州法,在有些州,原告如果被認定有責任,被告即時開脫,即使在規定沒有那麽嚴格的州,法庭也會衡量雙方過失。這樣一來,即使法庭能夠認定旅店有錯,它也隻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3.看起來你的寶寶當時並沒有因誤服藥丸而產生病理反應。你所說的寶寶變得更粘人了,在基本上所有的州都不會被認為是一種傷害性的後果(harm),因此即使1.2.的問題都不存在,如果沒有造成傷害,法庭不會認為negligence成立的。如果你能夠有證據表明寶寶將來會因此患上某種疾病,或者現在寶寶的精神情況差到需要看醫生的地步,那麽法庭有可能認定傷害。但是像我在1裏麵說的那樣,你有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