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了。由於警方投訴中心的時間限製相當苛刻,當接到他們的拒絕信,在15天之內必須回複,不然便不再受理;其實即便在其規定的期限內回複了,他們同樣會找其它的拒絕理由。。。
冤案一個套著一個,如同他們主流社會都說幾乎不可能發生的卻在我的身上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了,如果不是歧視還能是什麽?
MISUNDERSTANDING? 這正是那位檢查官聲稱的。但是如果隻是 MISUNDERSTANDING, 為什麽不設法糾正?要知道是警方要借助我。。。
如果說97、98年是 ISUNDERSTANDING, 那麽2001年呢?警方完全可以糾正他們的錯誤,但是他們 DON'T 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