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拿到最後一個月工資之前,老公不小心在release letter 上簽了字,release letter 的大意是公司不欠老公任何錢了,包括工資。現在公司賴著不給錢。政府的管人事部門,就是替職工說話的人事機構也憑著那封release letter 認為老公不應該再要最後一個月工資了。
之前老公曾強迫公司發給他bonus,數目和最後一個月的工資差不多, 做為周末的加班費,那是一個老公拉到的臨時項目,本來和公司無關,但老公不知鬼使神差的為甚麽非拉上公司玩。那個項目賺了一萬塊錢,公司不想給老公一分錢。後來雙方協商才給了一小部分。但最後扣下了最後一個月工資。
大俠們認為這種情況,我們告得話有多大把握贏?
我很想告,但不知道為甚麽政府的人事部門會認為老公不應該拿到最後的工資,僅僅因為release letter 嗎?
大俠們,有關工資的案例,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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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在是唁不下這口氣。但人在美加,作事總是很小心。 -moonriver2010- ♀ (0 bytes) () 09/18/2006 postreply 02:49:37
• 回複:實在是唁不下這口氣。但人在美加,作事總是很小心。 -單身老貓- ♂ (780 bytes) () 09/18/2006 postreply 04:58:26
• 太謝謝了。我認為您說的有道理。 -moonriver2010- ♀ (226 bytes) () 09/19/2006 postreply 01:22:41
• 回複:啥公司啊!1個月發1次工資,連中國餐館都2個星期一發 -移民大法師- ♂ (6 bytes) () 09/19/2006 postreply 21:3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