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月(提前兩個月)告訴他們的我們八月底搬出。我們也付了八月底的房租。但我們是八月11號搬出的房子。在八月11號之前樓上的空調不幹活,晚上熱得不行,等了兩個月他們也沒給修空調。現在出租公司,讓我們付到明年五月份,加上各種莫須有的罰款,總共一萬八千多美元。
若住到八月底,他們就不會罰我們到明年五月份。我的問題是我們一定要physically住到八月底他們才按他們會按1000美元再加兩個月的房租罰嗎?難道physically住到八月十一號,他們就俺罰到明年五月份嗎?可是我們是付到8月底的啊? 難道天下就沒到理可將了嗎?
我的問題是我們一定要physically住到八月底嗎?
我們要告這個出租公司,以什麽名義告他們呢?
謝謝大家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