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夥實際上沒有經房主同意擅自sublet自己單元裏的房間,但公寓經理懶得理這事。
問了attoney general office,說房東擅進房間道理上不該,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sublet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朋友也不會象tenant一樣有法律保護利益。要是D亂動東西可以叫警察,但是也不一定能幫上忙。隻能上small clam court.朋友說如果15號搬出,上court就會認為你'自願'搬出,半月租金不會回來,隻能拿回security deposit.
難道朋友就隻能半途被迫搬出,還損失半月租金給那無賴?
那無賴是波多裏各人和猶太人的混血,真是集了二者之惡!!!
各位能人請指教一下!!實在替朋友鬱悶不平!!!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