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請問老貓 and other friends

按照移民局的規定,您的女有必須在OPT開始之後方能工作,在這之前她不能夠"正式"在公司中工作,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她不能支領五月與六月的薪水,必須到OPT開始之後方能支薪,所以將來在W-2與公司的報稅紀錄上,她的薪資是從七月開始支領,但是她的公司可以到OPT開始之後補發兩個月的工資。

工作的單位要求她簽署工作三年的約定在法律上大至是合法的,(注意老貓用的是"大至"這兩個字,因為移民局的立場是傾向不鼓勵僱主使用這一類的交換性質的合約來換取技術人員在美國以低於一般市場水準的薪資工作,但是事實上大部份的僱工都利用這種方式來防止工作人員在取得綠卡之後就過河拆橋一走了之)

但是如果在取得綠卡之後,如果有更好的offer,她仍然可能可以go around這個合約,但是這中間取決於這個合約中的所有條款是否合乎公平的原則以及是否合法,但是一般的情況要挑戰這一類的合約並不容易,因為這一類的合約通常是由律師擬定,應該不會有太多漏洞可以去挑戰,所以老貓個人的建議是她簽署任何條約之前應該三思,實在不應該為了取得移民的身份為公司做三年的廉價勞工。

其實目前中國也需要大量高科技人才,所以如果您的女友對這個僱用合約有所不滿,不妨考慮回國發展,把機會留給其他願意接受這個合約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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嗬嗬,至少頭一個問題,不知道是我看少了,還是你看多了, -Bodd- 給 Bodd 發送悄悄話 (606 bytes) () 05/18/2006 postreply 07: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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