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兄說的不錯, 監護是民法裏的概念,撫養和贍養是家庭婚姻法裏的概念。但是法院沒有正當理由不會拒絕受理案件。 其八十老母“已有老年癡呆症的表現”, 按理應符合監護條件。 當然, 官司勝敗難以逆料, 但是若按贍養權爭訟則希望更加渺茫, 因為顯然老太太一直與求助者的哥哥居住在一起。
因何法院不會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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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與監護、贍養根本不搭界。應當是財產返還。
-法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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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04 postreply
1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