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識,最後訴訟的日期是由原告決定的,當然也不能無限期延長,好像在兩年之內就可以。在這期間,原告可以提出各種要求,比如要你提供一些證據,個人信息,雙方律師再進行證據的辯論等等,這就由不得你控製了。隻要原告是在兩年之內,他就合情合法這麽作。當然,如果這麽耗下去,雙方都會耗進取大筆律師費。當然你是大款的話也無所謂。
我所知道的。
所有跟帖:
• 你說的基本正確。所以沒事別幹違法的事。 -已婚老貓- ♂ (104 bytes) () 10/27/2005 postreply 10:31:27
• 頂!!!在海外千萬不做犯法的事。否則後果不堪。 -嘿嘿~~- ♂ (216 bytes) () 10/27/2005 postreply 11:08:54
• 我猜:如果你是女的,你和她老公有一手,如果你是男的,你和她 -的經驗。。。。- ♂ (46 bytes) () 10/27/2005 postreply 13:31:36
• 錯錯錯!我是怒其不爭!我是她同事! -嘿嘿~~- ♂ (114 bytes) () 10/27/2005 postreply 13:37:13
• How come 把老公,父母牽涉進去天天上法庭的??? -wxcbug- ♂ (36 bytes) () 10/27/2005 postreply 13: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