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

來源: 2005-10-27 10:17:2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據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識,最後訴訟的日期是由原告決定的,當然也不能無限期延長,好像在兩年之內就可以。在這期間,原告可以提出各種要求,比如要你提供一些證據,個人信息,雙方律師再進行證據的辯論等等,這就由不得你控製了。隻要原告是在兩年之內,他就合情合法這麽作。當然,如果這麽耗下去,雙方都會耗進取大筆律師費。當然你是大款的話也無所謂。